为叙述方便,笔者拟用两种盐商分化的逻辑模型来切入进一步论证。
模型A:假设明初盐法能得到公正彻底的执行,自由市场秩序能得到有效维持,那么中盐商人的盈利水平完全取决于经营能力,盐商虽然也会发生分化,但分化较模型B要慢得多。
模型B:假设明朝盐法不能得到公正执行,市场中充满权力干预,那么中盐商人的盈利水平不仅取决于经营能力,更取决于他与权力的关系,或者说取决于商业资本的权力构成,权力构成越高,盈利能力越强,资源就越迅速向权力构成高的占窝势要和投托势要的“奸商”集中。
也就是说,不管在哪种情况下,盐商的分化是必然的,但在模型B的情况下,盐商分化得更快。那么,什么情况下盐商会分化为边商和内商呢?
明初盐法规定,盐引勘合和盐引不得转卖,从纳粮报中、取得勘合、赴运司(或提举司)兑换盐引、下场支盐、运销、缴回盐引,全部环节都得由一人名下的资本来完成。嘉靖以后盐商的分工是:边商负责纳粮报中、取得勘合两个环节,内商负责赴运司(或提举司)兑换盐引、下场支盐两个环节,水商和铺商负责运销、缴回盐引两个环节。如果明初盐法能得到全面有效实施,则盐商之间虽然会有贫富分化,但不会发生不同环节间的分工。因此,盐商要发生分工,必定以盐法破坏和改变、不同环节可由不同商人完成为条件。在边商与内商分化的场合,就是纳粮报中、取得勘合与赴运司(或提举司)兑换盐引、下场支盐发生了分工,而且这种分工是互相依赖的。换言之,边商开中的权利有制度上和实际上的保障,内商支盐必须以从边商那里获得盐引勘合为前提,边商的盐引勘合必须出售给内商才能实现其价值,下文称为“条件BN”。亦即“配支”说、“守支”说、“商买余盐”说及“运司纳银”说都需要说明这种条件发生的实际历史情形。
先看“配支”说。从逻辑上和历史上来说,“配支”(兑支、搭中)法难以成为边商、内商分化的契机。两淮巡盐御史董光裕在万历六年的奏疏中指出:
成化年间,每引派纳折银三钱五分,递加至四钱二分。当此之时,每一边商引盐派定一运司,未有搭派别处之例,故商人亲中亲支,随支随掣,淮南岁掣八单,淮北四单,引盐流通,绝无阻格,亦无内商、边商之别。弘治年间,各边开中长芦、山东运司盐引,连年无商报中,户部议行搭派,南北兼支。以此道里隔远,一商不能奔走陆(两)运司,以故边商渐次卖引于近淮,富家照引支盐。相因既久,而边商、内商之名,从兹起矣。
董光裕的这个说法或许是《明史·食货志》“配支”说之所本,但他这个说法表面看起来简洁明了,而究其逻辑和史实却非常笼统含混。
首先是逻辑上的问题。“配支”成为边商、内商分化的基本逻辑是:“配支”(兑支、搭中)提高了中盐的成本,实力较弱的边商难以承担,遂售引于有实力的内商。但是,盐商分化要落实到不同的分工环节,“配支”说在逻辑上还存在两个问题:一,由于两淮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水路交通、高品质的盐产和广大的行盐地,两淮盐利润很大,为商人报中的目标。从追求很大利润的角度看,边商如果无力两地支盐的话,合理的办法是卖掉两淮以外的盐引,而不是将淮引也一起卖掉。这一点藤井宏已经提到,这里稍加申论。第二,如果边商确实是卖引于“近淮”,那么实情就是边商将所有的盐引都出售于内商,不仅是两淮以外运司的盐引,也包括两淮的盐引,这说明边商不仅放弃利润较低的非淮盐,也放弃利润较高的淮盐。由此可以推论,兑支绝不是边商卖引于内商的充分条件。其次是历史发生学上的问题。“配支”(兑支、搭中)政策并不是到弘治才出现的,正统二年(1437)其作为救济“守支”商人的办法,已经实行。这一点,藤井宏也已指出过。所以,无论从逻辑上还是实际的历史发生过程来说,“配支”(兑支、搭中)都无法成为内商与边商分化的契机或者原因。
再看“守支”说。“守支”即是在盐司等候支取食盐,作为盐商分化的原因,则是强调“守支”的困难。但“守支”困难与其说是“边商”与“内商”分化的原因,不如说是分化的结果。《明实录》等文献中屡屡提到盐商“困守支”“难于守支”的现象。“困守支”问题在永乐年间即已出现,往后益发严重。所谓“困守支”,就是商人纳粮开中获得盐粮勘合后长期支取不到现盐,从债券概念来看,就是明朝政府不守信用、恣意延长盐粮勘合这一债券兑付到期日的行为。
之所以会发生“困守支”的问题,直接原因是运司没有足够的现盐用来支付。从盐政管理来分析,灶户盐课不能足额征收是原因之一。据弘治二年(1489)整理盐法侍郎李嗣的奏疏,从宣德到成化末年(1426—1487)的61年间,两淮运司年均拖欠的盐课占11.62%。但这个拖欠比例,不至于造成两淮运司存在大量不能兑付的积引。
据孝宗、武宗的即位诏书,成化、弘治时期比灶户拖欠盐课影响更大的是势要占窝。势要占窝是指权势者违反盐法而垄断开中权利的行为,有边镇文武大臣为主体的职权占窝和皇帝特许开中权利给近贵的敕许占窝两种类型。成化、弘治时期,直到随后的正德时期,敕许占窝是势要占窝主要的和日加膨胀的类型。敕许占窝的盛行造成走私猖獗,不仅导致普通商人“困守支”的问题,同时也让国家盐政收入锐减,开中的财政目标难以实现。到正德年间,情况不仅没有改善,而且变本加厉。因此,表现为“困守支”现象的商人分化,是由盐法破坏、同引不同权,亦即由不同商人资本之间权力构成的巨大差异所造成的。而势要占窝,尤其是敕许占窝的猖獗,就是这种差异益发扩大的过程。
可见,“困守支”的说法,虽然没有深究其背后盐法破坏、势要占窝的根源,但毕竟说出了盐商分化的直接表现。不过,仅说明盐商的分化并不能充分说明边商和内商之间相互依存的分工,就是说“困守支”说不能满足条件BN。而“配支”或者“兑支”仅仅是明朝政府解决“困守支”问题的一个选项,因此,“配支”说不仅无法解释盐商间的分工,连盐商的分化也难以说明。
那么“商买余盐”说和“运司纳银”说又如何呢?藤井宏认为左树珍所主张的“商买余盐”说和曾仰丰所主张的“兑支”说一样,都是概念性的解释,缺乏具体分析,很难说明造成边商、内商分化的要素。他主张成化以来的“运司纳银”是边商和内商分化的契机。从逻辑上看,“运司纳银”确实会导致盐商分化为在边纳粮中盐的商人和在盐运司纳银中盐的商人,但是却不足以说明边商为什么要将盐引卖给内商,内商为什么必须从边商那里购买盐引,无法说明边商和内商为什么会成为开中过程中必须互相关联、互相依存的环节,也就是说不符合条件BN。所以,“运司纳银”说也只解释了边商、内商分工的部分条件,而不能说明其充分条件。在实证的层面,“运司纳银”说则是忽视了势要占窝,尤其是敕许占窝的影响。其实,敕许占窝对盐商分化的很大影响是造成大商人资本权力构成的大幅度提高,在中盐市场中占据了垄断地位。
总而言之,“配支”(或“兑支”)说无法说明盐商分化的原因,“困守支”说、“商买余盐”说和“运司纳银”说虽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盐商分化为边商和内商的原因,却无法说明两商成为互相依存的分工环节并且制度化的理由,在实证层面也都未能深刻揭示势要占窝对盐商分化的影响,而对水商出现的原因和活动的实态,则付之阙如。
盐商分化为内商、边商和水商三个类别,与三商构成开中法运作中三个连续而必然相互依存的分工环节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简言之,盐商的分化与分工,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事情。由于盐引不能及时足额兑付,边商、内商的分化可能早在洪武年间即已渐渐发生,而到弘治、正德大规模“残盐”开中后已相当剧烈。所谓残盐,指各盐场历年开中未尽的盐,与风雨消折盐一样,名义上仍在盐课定额之内,实际上并无现盐存储在仓。弘治年间的叶淇变法,将残盐和风雨消折盐作为独立的开中对象,由于运司并无现盐可以支付,商人只得向灶户购买余盐,因此实际上开启了余盐的大规模在场纳银开中。由于残盐开中价格低,且可任场买补,成为弘治、正德间势要占窝甚至敕许占窝的对象。正德后期,皇帝的佞臣“挟皇盐百艘,贸易荆襄间”。势要占窝、敕许占窝的盛行,阻碍了边中商人盐引的兑现,随之影响边引发售,因而“阻滞正课,以致盐法大坏,边储告乏”。
虽然明世宗继位时大力裁革了势要占窝,但弘治、正德间投托势要的“奸商”无疑积累了大量白银资本,成为实力巨大的内商。而且余盐开中不仅可以弥补正额盐课不足,还可以扩大盐课收入。对于面临“套寇”和吐鲁番双重压力的嘉靖朝来说,保持并扩大余盐征课收入,是不二的选择。
明世宗继位诏书规定:“卖窝别处开中,并奏开残盐,减价报中者,悉照《大明律》裁革入官,不许放掣派支。”同时,将余盐纳入开中、扩充明廷盐业收入的方针并未改变。但余盐如何纳入开中,延续旧政将其作为独立盐引种类发行,抑或附行于正引,并非在世宗继位伊始就已确定。为抑制势要占窝对边中的不利影响,早在正德十一年(1516)御史卢楫曾题准,割没余盐,“就令本商纳价,类解本部(户部),以济边用”,但未获执行。明世宗继位裁革残盐后,这一办法方得落实,仪真和淮安两批验所的割没余盐,“[持有正引的]商人始得照例纳价[兼行],一岁积银三二十万余两,解部济边”。但翌年,明世宗却违反该规定,仍将两淮余盐作为独立盐引发延绥、辽东招商,为两淮巡盐御史秦钺执奏,世宗许嗣后仍执行余盐“止令本商自纳价银解[盐运]司类解”事例。嘉靖四年(1525),明廷再次重申掣割余盐只许本商纳价。为保障淮盐销售畅通,嘉靖六年(1527),经巡盐御史戴金奏定,稍减余盐开中价格,并规范每包正盐、余盐斤重。此即戴金事例。据戴金事例,两淮运司可征余盐银总额为66.78万两。后经嘉靖九年(1530)及十四年(1534)重申,戴金事例得以维持。也是在十四年的重申中,该事例的核心被归纳为“假额课以处余盐”。据十四年所定余盐价格(实为余盐税,非商人收购余盐全价),两淮运司余盐可征银54.484万两。再加上一定的超过规定包重盐斤的加罚,余盐银总额约为60万两。这是嘉靖前期经过反复市场销售压力测试后获得的余盐银征收数额。
所谓“假额课以处余盐”,具体办法是余盐“止令本商自纳价银解司类解”。其中的“本商”指在边纳粮获得盐引勘合的商人。此办法意味着余盐不再作为单独开中对象,商人欲获取余盐销售权,须以边中获取正额盐引勘合为前提。此即余盐征课销售与边中边引绑定的立法。该绑定立法,就相关衙门和文官的认识来说,对于维护明朝盐法、保障财政收入,有四个目标:一,以取得边引为销售余盐的前提,可较有效地限制包括敕许占窝在内的势要占窝;第二,给灶户余盐提供合法出口,有助于抑制私盐,增加国家收入;第三,以边中纳粮激励边地屯种;第四,参照正额,给余盐银征收设定限额。
关于第三个目的,有稍加论述的必要。明廷为何不将正盐像余盐一样在场开中,纳银解部,而后由户部统一分配,而非得边中纳粮呢?归纳当时人的看法,原因有三个:一是银两易于挪用,而开中纳粮可以强制形成粮食储备,以备缓急。如嘉靖五年(1526)给事中管律进言:“商人逯俊等自请开中,又皆折收价银,缓急无备。臣请自嘉靖五年始,尽复旧规。”二是开中纳粮便于招商和异地调拨以及鼓励就地发展农业生产,尽管从理论上看,将等值白银投入到边镇,照样可以形成同等规模的粮食需求市场,对当地粮食生产产生积极刺激,但其亦有弊端。如嘉靖七年(1528)大学士杨一清就指出,以他多年任职陕西之经验,发现河西(黄河以西)粮储匮乏,朝廷发银济之,“亦不过即籴所在之粟,入所在仓廪而已。而境内布种不广,别无辇致,虽有官银,无从籴入,以故谷价腾踊,日异月殊”。因此,他建议“凡开中盐引,务令商人上纳本色”,并广兴屯种。朝廷纳其议。三是白银由京解边,存在运输费用(脚费),而就地开中可节省这笔费用。
在嘉靖朝盐政的实际运作中,只有“假额课以处余盐”第二个目标获得了较好达成,头一个目标发生了异变,第三、第四个目标则大打折扣。头一个目标之所以发生异变,在于该立法虽然较有效地限制了敕许占窝(除个别例外,获得了明世宗的支持),但无法阻止职权占窝的横行。嘉靖二十年(1541)九月,山西按察司副使胡松疏陈边防事宜,内有“清耗蠹”一款云:
闻之边人言,每岁户部开纳年例,方其文书未至,则内外权豪之家,遍持书札,预托抚臣。抚臣畏势而莫之敢逆,其势重者,与数千引,次者亦一二千引。其余多寡,各视其势之大小而为之差次,名为买窝卖窝。每占盐一引,则可不出大同之门,坐收六钱之息。
可见“假额课以处余盐”只是将正德年间疯狂的敕许占窝转移到了九边地区。胡松继续指出,“躬身转贩真正商人”不得不从权豪势要的“家丁”“仆隶”手中购买盐引勘合,到场支盐时,“则有伺候需索之烦。至其行盐贸易也,又率为余盐之贾所苦”。所谓“余盐之贾”即是万历《扬州府志》中的内商,他们凭借资金和人脉优势专门在运司从事余盐银缴纳、守支食盐。其实嘉靖九年和十四年重申戴金事例时,盐政官员极力将余盐开中规模控制在1∶1,就是顾虑到绑定到正盐的余盐增量过多,不仅会提高商人开中的资金门槛,还会拉长到场收购食盐的时间,“是欲余盐之通,而反致正盐之滞,将令纳价于腹里,而反致缺储于边方”。然而,戴金事例本身既无法抑制职权占窝,也无法勒住朝廷扩张余盐银征课的动力。
第三个目标之所以难以达成,一方面在于九边军饷的激增具有临时性,对当地粮食生产不能形成持久的需求激励,另一方面保障粮食就地供给,尚需要土地、人力等生产要素的投入以及边境的安宁,而这些条件仅依赖边中纳粮无法解决。第四个目标之所以难于实现,则与“北虏”问题有关。随着“北虏”问题日趋严重,加征余盐银成为明政府筹集军饷最为便利的手段,于是就有了嘉靖三十二年(1553)的工本盐事例。
先是嘉靖二十九年(1550)底,户部将两淮正余盐全部(705180万引×2)开边,招商报中本色(粮草)。次年,复将余盐每包加斤200,令商人自行买补,运司纳银,总计可增收余盐银34万两。但此加征仍难弥补支出赤字,兵科给事中朱伯辰建议“凡商人报中,正盐一引,许带余盐二引,各为一包,各连包索二百八十五斤,正盐开边,南京给引,余盐纳价运司,给以小票,……计岁得正余盐银一百十万余两”。明世宗诏下清理盐法都御史王绅、巡盐御史黄国用勘议。勘覆认为,一正二余,分为三包,包装、搬运、秤掣费用过高,建议从两淮运司上缴户部的割没银中扣留8.2万两作为工本,收购灶户余盐35万引,“与同额课一体开边,每引许带余盐二百六十五斤,仍在运司纳价。正余共五百五十斤为一包支掣”。经户部覆奏允行。此即工本盐事例。
工本盐事例企图通过部分恢复官收余盐,以增加余盐银收入。至于其施行效果,隆庆初年《明世宗实录》纂修者认为:“自是淮盐每岁增正额二分之一,引目填积,商贩不复赴边,而飞挽之利失矣。后乃复议革工本,而盐法竟壅滞至今。”很显然,这是从财政效果着眼的评价,即工本盐增引过多,妨碍了边中。而万历《扬州府志》则从对商人的影响着眼,认为工本盐造成了边、内、水三商的分工,分工的机制在于工本盐加重了边商开中和运销食盐的成本,提高了其经营门槛,不得不将守支和运销环节分别让渡给内商和水商。从该事例看,共增开70万引,增额达50%,两淮开中盐引规模总计达210余万引,总斤重达58034.9万斤([705180+350000]×550)。若以大口(成人)一口年均消费食盐12斤、小口(未成年人)一口平均消费6斤计算,可供58075552人一年食用,远大于明代南直隶、江西、湖广三省峰值人口的总和4700万。即使忽略走私和广盐越界侵蚀引地的因素不计,如此多的食盐销之于4700万人口,仍有20余万引无法销售,如果加上走私因素的影响,则无法销售的引额当远多于此数。而引盐滞销,反过来造成招商困难。另外,此事例扣留割没银为收购灶户余盐工本的办法,在当时国家财政支出孔急形势下也未能落实,工本盐的正盐(开边)部分,其实也是由报中商人自行向灶户购买。这就抬高了边商守支的成本,而守支正是内商擅长的领域,造成“工本盐虽有报纳,而正盐未免停积”的现象。这说明余盐的进一步扩征强化了内商的地位。
由于工本盐的不良财政效果,嘉靖四十四年(1565),明廷将“工本盐三十五万引尽行革去,止解余盐银六十万两”。所谓“尽行革去”并非实词,实际上仍在一正一余的基础上,将每引余盐斤重增加20斤,“共征银八万二千两有奇,以抵工本之数”。如此,工本银变成了新增盐税,虽然总额较工本盐下降,但单价却大幅提高,约为每20斤0.1235两,合每引余盐(265斤)均价1.636375两,远高于嘉靖三十七年(1558)工本盐价格每引淮南0.5两、淮北0.35125两。
但工本盐或工本银的加征,只是影响开中不畅的因素之一。此外,河盐的掣放,尤其是鄢懋卿的刮银,影响更甚。按盐法,原先商人支盐出场,淮南盐船赴白塔河巡检司桥下、淮北盐船赴安东巡检司坝下验放,于盐河停泊,依次等候掣验,称为“摆帮候掣”。嘉靖二十二年、二十三年,因商人呈请,巡盐御史令盐运使议定,淮南盐船经巡检司验放过关后,即将盐包搬运上岸堆囤,“听候挨单赴掣”;本小商人不愿上堆者,仍“听从在船”候掣。上岸堆囤之盐即为堆盐,在船候掣之盐即为河盐。堆盐看守者称为“地主”,编甲互保。但在后来工本盐开中造成盐销不畅的场合,堆盐、河盐的含义发生了变化。堆盐专指堆囤河岸按照搭单顺序等候秤掣的内商之盐,而河盐则专指无需上岸堆囤获得优先秤掣的边商之盐。
这一变化的年份,约在嘉靖四十年(1561)。该年九月,总理盐法都御史鄢懋卿奏:“仪真、淮安二所积有残盐一百五十一万三千二百余引。”该“残盐”《明会典》作“各商未掣盐”,则该盐为各商堆积在二批验所等候秤掣的食盐。后来,原户部尚书葛守礼回忆嘉靖间“堆盐”的由来时指出:“[嘉靖间]商人既苦买余盐之费,而行盐地方有限,发卖不行,遂积在扬州,谓之堆盐。堆盐守掣未得,边上复拘报中,遂贱售于扬州人,名为坐商。”可见,仪真、淮安二所积有的“残盐”或“各商未掣盐”,亦可名之为“堆盐”,即内商所持有等候秤掣的盐。同年十月,鄢懋卿又“条陈八事”,第二事为“议引价”,谓:
边商不便守支,往往卖引内商,苦被勒减引价,故报中日少。今后边商持勘合赴运司时,即令内商照引通融派拨,如行盐万引、五千引、千引者,各派其半,依钦定价值给与。勒抑者罪之。
这段文字透露当时存在内商利用守支优势压价收购边商盐引勘合的问题,影响了边商报中的积极性。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一是“钦定价值”,二是“各派其半”。这两个办法该如何具体解释呢?“钦定价值”可以理解为内商收购边商勘合的官定价格。但既然价值已经官定,监督内商执行即可,为何还要规定内商按照所行盐的总引数的一半“通融派拨”呢?
隆庆元年(1567)巡盐御史苏朝宗奏曰:“国初边商亲自支盐,至仪、淮二所掣卖。其后困于余盐,将河盐堆置淮扬,存积渐多,不暇守侯,乃分拨引目,鬻之居民。故内商坐致富饶,而边商奔走益困。宜照嘉靖四十年事例,堆盐、河盐相兼称掣,则盐法疏通而边储给足。”据此,则“堆盐、河盐相兼称掣”事例中的堆盐所有者是内商,河盐所有者是边商,两者是并行关系,并非边商勘合全部由内商收购,而是由内商收购一半,另一半由边商亲自支盐赴掣。再据万历《扬州府志》记载:“边商以卖引得利微,复自支盐出场,名河盐。而盐法都御史鄢懋卿为请将河盐、堆盐相兼掣秤。”如此则可以明了,之所以在内商盐包山积于批验所河岸时仍有所谓“河盐”,是因为边商借明廷重视边饷筹措之机,打破内商守支垄断,夺回部分支盐出场权利,亲赴盐场支盐后,行船至批验所河面,不用上堆排队,优先秤掣,然后照钦差所定价格售给水商,获取较高利润。因此,可以将鄢懋卿“议引价”理解为官定引价(官定内商收购边商勘合价格和秤掣后售给水商盐价)和行河盐(以掣盐的一半额度优先秤掣边商引盐)。河盐秤掣除了能暂时调整边商和内商的利益分配外,并未削减开中盐引规模,因此也无助于改善食盐销售,且反过来影响内商引盐销售,危及余盐银征收。
除工本盐、工本银之外,对两淮盐商造成更大冲击的是鄢懋卿的刮银。而刮银手段中最为祸商的是对上文提到的仪真、淮安二批验所积有的150余万引“残盐”(实为内商堆盐)的处理。据万历《明会典》记载:
仪、淮二批验所,各商未掣盐一百五十一万三千二百二十一引,计淮南十八单,淮北六单,所载共该余盐银一百一万一千一百三十六两一钱。委官尽行改捆秤掣,每引五百五十斤,若多五斤以下,照常割没;五斤以上,照夹带问拟。大约每单实解出余盐一万一千九百一十引一百七十斤,折算改作正盐配引附掣,照例征纳余盐银两,顶补逃亡定额无征之数。
这些盐既然是“未掣盐”,即是尚未秤掣征收余盐银的盐。从实录的记载看,鄢懋卿建议的办法首先是“宜令守支商人赴行盐地方自卖”,所谓“赴行盐地方自卖”就是不得在批验所转卖于水商,换言之,此101万余两的白银实际是对守支内商的预征。其次,加重了对超重盐斤的处罚,具体银两数目未见记载。再次,这里提及的“大约每单实解出”余盐的引数是每单的算术平均数,其总额则为每单解出余盐11910引×(淮南18单+淮北6单)=285840引,这些盐引除了纳过“割没”“夹带”加罚之外,仍作为正额盐引再征收一遍盐税(以每引0.5两计,共142920两)。万历《扬州府志》记载,该“奏下,两淮大扰,征敛督逼无虚日”。内商“至于借下单、质引目,甚则鬻产回籍,剜肉医创,其困苦已甚”。而鄢懋卿因刮银功旋被召为刑部右侍郎。
翌年(1562),首辅严嵩失势,明廷悉停“[鄢]懋卿所增者”。而工本盐在嘉靖四十四年停止后,工本银至隆庆元年(1567)三月停止,边商河盐在次年停掣,边商勘合由官方分三等定价全部归内商承买守支。至此可以说,边商在边纳粮开中、内商在场守支成为盐引开中运作过程中由两个相对独立商人群体分别承担而又相互依存的分工环节,在法制上就终于成立了,内商群体获得了守支的垄断地位,这是边、内、水三商分工确立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步,也是势要占窝向盐商占窝转变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步。
至于水商分工发生的时间和契机,与边商、内商一样,万历《扬州府志》断定在嘉靖工本盐推行之后,但这一断定显然忽视了盐商分工发展漫长的演变过程。检索《明实录》,水客一词在成化年间已经出现。成化十五年(1479),户部议覆湖广巡抚积粮救灾的奏议中提到“贩盐水客,分包转卖者,许令首官验实,每引上米一升”。水客即非本地的水商,他们是分包转卖者,可见其业务是将成引的大包食盐分解成小包,转运到湖广行盐地方出售。这与嘉靖以后水商的业务已经完全一致,但无法判断此时的水商和内商是否由同一资本控制。弘治十四年(1501)南直隶巡按兼巡盐御史冯允中在奏章中提到:“盐法之弊,多因商人匿引不缴,有司纵商不究,是以水客有影射之弊,场商有那[挪]移之私。”场商即内商,在这里与水客相对出现。但仍然无法判断,场商与水客是否系同一资本控制。
明初所定盐法规定,从开中取得盐引勘合(开中),到场兑换盐引支盐出场(守支),转运行盐地方出售给拆盐铺户(运销)的三个环节,必须由同一商人完成。如果要由不同商人完成,则意味着盐引交易被允许,不论是默许还是明文化的规定。这里说的盐引是广义上的,包括作为纳粮中盐收据的盐引勘合,又称为盐粮勘合、仓钞,还有作为支盐、行盐凭证的盐引。在盐法实际执行中,由于运司多有不能及时兑付的情形,有些盐商在洪武时中盐,数十年后,到宣德中老死也未能兑付。对于这种情况,明廷只能开放代支,让其近亲属可以继承其食盐运销权益。但明王朝版图广袤,其实无法核对真假,往往“多有虚冒”。因此,可以推测,代支其实为盐引交易留下了缺口。那么,在弘治中大规模实行残盐开中后,由于边商守支更加困难,这种名为代支的盐引交易势必频繁起来。正德元年(1506),整理盐法副都御史王琼在奏章中就提到,运司给领盐引时,“听从店户作保,许令冒名代支”是习以为常的“宿弊”。
虽然正德初年专权宦官刘瑾尝试恢复“祖制”,要求“运司给领引目,务须审实正身”,但在刘瑾败亡后,所有遭变乱的成法都被废止。正德十二年(1517),经清理盐法南京刑部右侍郎蓝章题准,“商人有支盐在仓打引出场或已到[批验所]架下病故者,查勘无碍,每盐一引,着令纳米一斗,赈济贫灶,准其代掣”。正德十六年(1521),经巡盐御史郑气批允,商人代已故伙计掣盐,只须每引加纳赈银五分。嘉靖二十六年(1547),经巡盐御史谢应征批允,“边商报中引目,到司分拨与人,相沿已久,原商病故,其分拨者加赈代支”。也就是说,盐引买卖,不论是代支还是代掣,都取得了受明文规定保护的合法交易资格。
同时,内商与水商之间的交易也得到了明文制度的保障。明初定制,盐商从运司批验所运盐到行盐地方销售,盐引不得与盐分离,另外发给指定水陆路程和具体销售地的水程。目前尚不清楚两淮运司自何年份开始给水客颁发面总——即盐引的封套(引封)。据上文引用的弘治十四年巡盐御史奏章,两淮盐政管理中存在商人行盐之后匿引不缴的现象,以致水客可以朦胧影射。其提议的解决办法是加强盐引的缴销。由此推测,此时或许尚无面总。到嘉靖十一年(1532)之前,面总应已出现。该年做了完善,嘉靖二十八年(1549)做了进一步完善。面总是露出四角的长方形盐引封套,以便在支盐出场、所掣、京(南京)掣、缴回时的盐引截角。面总上要详细记载“买客某人,系某处人。某年月日凭经纪某人买地主某人地上堆垛掣过仪字几百几十几单的名商人某人、引名某人、原支某场某年分正盐若干引,内分买若干引。每引旧例连包索二百八十五斤,掣割余盐不等,该若干斤。本商照例纳价外,共正余盐若干斤。照引每大包总重若干斤,解小包若干包,每包若干斤,共该几百几十包。前往某处发卖”。此办法固然是为了防止水商中途拆卖盐货,但无疑也规范并保障了水商和内商交易的合法性。
总之,重新梳理史料,挖掘历史当事人的行为逻辑,可以明了,由于盐引相对于实际支付能力的超发和资本权力构成的不同,盐商的分化其实早已存在。到弘治、正德年间,以残盐名义大规模实行余盐的在场纳银开中不仅加速了盐商的分化,且使内商投托势要,积累起了巨额白银资本。但边商、内商和水商成为开中过程中互相依存的不同分工环节并且制度化,是经历嘉靖时期系列变化方才实现的。先是嘉靖初年“假额课以处余盐”政策,使得余盐开中必须以边中为前提,而余盐征课扩张提高了开中门槛,挤压了边中商人的获利空间,有利于内商利用其既有资本和人脉优势,强化其守支环节的地位,迫使边商不得不让渡守支利益。虽然工本盐和工本银的加征,尤其是鄢懋卿提出的刮银,一时造成了某些内商破产,但因开中门槛的再度提高和守支困难,对边商的不利尤甚。隆庆初,为保障财政收入的白银流,明廷承认嘉靖以来形成的盐商分化分工格局,在停加征、停河盐、官定边引收购价格之后,终选择了内商,在法制上确立起内商守支的垄断地位,这便也意味着边商、内商、水商作为开中过程中互相依存的不同环节的分工在国家盐政制度上获得了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