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四伍
来源:《历史评论》2023年第6期
转载于中国历史研究院

无论是内海、外洋的划分,还是对船只的管理、对商贸的限制,清朝对自身海上疆域的治理是合理合法的,岂可与西方的侵略扩张相关联?布琮任的观点显然是不顾历史事实的臆想。
近几十年来,清代海洋史日益受到国内外学人的关注,从海疆管理、海防思想,到海岛开发、海洋气候,各方向的研究均得到推进。特别是最近有关清代内外洋海疆管理、海岛社会、区域性海盗等问题的讨论,为清代海洋的自主治理研究开辟了新的视角。然而,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副教授布琮任(Ronald C. Po)的《海不扬波:清代中国与亚洲海洋》(剑桥大学出版社于2018年出版英文版,台北时报文化出版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出版中文版)一书严重误读了清朝的防御性治理政策,抛出所谓“海上新清史”的观点,认为清朝对海洋的管理体现了“海洋帝国性”,暴露出与“内亚转向”的“有机关联”。其学术逻辑之混乱牵强着实令人费解,需要予以辨析。
对海疆的防御性治理,是清朝国家治理的特点之一。清朝的海上力量建设和发展也始终坚持防御为先,与同时代西方富有侵略性的海军建设没有可比性。在近代世界性经济发展中,清朝海防力量不仅没有仗剑护商,反而抑制商业发展,遑论海疆扩张。前辈学者的研究无不证明清朝海防与海疆治理的突出特征在于防御性,而非进攻性,更难与侵略性挂钩。
然而,布琮任在其著作中却将清代海疆管理的自主性与侵略性等同起来。在他看来,一个国家的“帝国性”,并不一定要与开疆拓土、南征北战有关,也可以与和平时期的海疆治理、航线保障和区域巡航有关。尽管海疆管理的属性可以广泛定义,但此论仍不免牵强附会。无论是内海、外洋的划分,还是对船只的管理、对商贸的限制,清朝对自身海上疆域的治理是合理合法的,岂可与西方的侵略扩张相关联?布琮任的观点显然是不顾历史事实的臆想。
布氏着力寻找清朝海疆的所谓“突出特性”、“满洲因素”,纯粹是无中生有。首先,在海防制度方面,布氏自己也承认,清朝水师架构参仿明制,难有新意。清朝建设山东水师、盛京水师等,意在加强海上防御,而非扩张。其次,在海事管理方面,布氏最看重清代内海和外洋的划分,认为在“四大脉络”(文献认知、海域管理、水师巡防、营讯图划)中可以看出清代国家对海疆主权的宣誓和治理态度,突出体现其“帝国性”。事实上,清代海域的辖地管理及相应的水师建置大体沿袭明朝,即便在某些方面展现出一定的创新,也与所谓“满洲因素”关系甚少。而清朝进行内海和外洋的划分,主要是为防止内外勾结,确保海疆宁谧,与西方的海洋侵略性南辕北辙。布氏自认为清代最大的海疆治理发明,其实只是对中国古代传统海事管理,特别是宋、明传统的继承与发展,所谓“侵略性”、“帝国性”根本无从谈起。
考察一个国家海疆管理的扩张性,不能忽视其官方对国内扩张需求的政策和态度。不管是海禁政策的实施与扩大,还是对内管理的严苛,都观察不到清朝海洋管理中存在“扩张性”,这是学界大多数人的共识。但在布琮任看来,清代海疆管理中的内海外洋模式与陆上的“内朝贡国”和“外朝贡国”存在相同的逻辑,甚至认为清朝是一个实行平衡中亚和海疆战略的“大帝国”,并没有忽视海洋作为交流贸易纽带的功能。这样的观点显然不符合清朝海疆政策防御性的史实。
清廷在海疆管理上的防御政策与西方列强大力支持海上力量以开拓殖民地形成鲜明对比。海禁之后,清廷仍然实行严格的对外贸易管制政策,对各种民船进行严格管理,模仿陆地的保甲制度创制澳甲制度,目的就是限制民间力量向外洋拓展。对于出洋船只,不仅对梁头尺寸有严格限制,就是桅杆、风帆的配备,也有严格要求。这样的政策何以体现出“侵略性”呢?
布氏将清代传统的海疆管辖与西方的海事侵略相等同的做法,与“新清史”学派有一定渊源。濮德培等“新清史”学者曾故意将清朝平定准噶尔、设置伊犁将军等行为,与17世纪以降欧洲帝国主义殖民侵略等量齐观。布琮任则是蓄意将清朝的海疆政策与在中亚地区的战略防卫行为进行关联,认为西北陆地和东南海疆管理存在整体平衡。殊不知,清朝对于海疆的防御政策,与其对西北陆地的防卫政策有着极大差异。传统海疆的防御力量主要针对国内势力,特别是部分海洋私人武装,即海盗等,与西方发展海上军事力量掠夺财富、建立殖民地显然没有任何可比性。如果说与明朝相比,清廷在西北地区的治理表现出积极防御的态势,那么在东南海疆方面,清廷完全是防御性管理,实在难以找到更多的创新之处。清朝海防军事力量发展的缓慢和松懈有目共睹,即使在打击海盗这样的主要海洋管理事务上,其表现也乏善可陈。面对19世纪的海盗威胁,清廷更是应对乏术。
对于海洋力量向外发展,清廷究竟扮演了何种角色呢?不妨以清代商船的军事保护措施为例作一简单说明。清朝原本对海上军事装备控制严格,但是考虑到海盗猖獗,为保障商业利益,不得不允许商船配备一定数量的炮械用以自卫。乾隆五十六年(1791年),乾隆帝颁布上谕,开始允许广东商船配备一定数量的炮位,并要求地方制定相应的办事章程。两广总督福康安表现得小心翼翼,他先是严申民间不准私造船上火炮,同时在广州指派8家铺户专门制造船上火炮,在炮身上刻明船户姓名、日期,并让铺户和船户连环保结,从源头上防范风险。在如此严格的限制措施下,清廷才允许广东一地梁头一丈三尺以上的商船配备火炮,且定额限制:“每船炮位不得过二门,火药不得过三十斤”。嘉庆四年(1799年),福建商船才获得与广东商船同样的待遇。直到嘉庆十五年,两广总督百龄在朝廷讨论商船配置火炮的问题时,仍然建议限制商船配备火炮,要求在内海航行的商船不准配备,只有涉历外洋的商船才允许配置。19世纪是西方列强的火炮和军舰制造技术快速发展的时代,此时清廷为贸易提供军事支持之有限,可见一斑。
从国内当前研究来看,增加如“跨海域性”、“去陆地化”等新视角,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清代海洋史的研究。而布琮任在相关讨论中,为何非要扯上“新清史”的大旗呢?
布氏的做法值得玩味。一方面,他强调“新清史”的讨论仍在持续,声称争辩没有意义,无意支持或反对“新清史”。另一方面,他又宣示,“新清史”确实为清代海洋史提供一个饶有意思的平台,有利于学人检讨清代的海洋政策、关怀与意识。实际上,他后来也承认,所谓“海上新清史”构想的核心内容,就是清朝“海洋帝国性”和海疆管理的“内亚转向”。当然,布氏的研究无疑是“新清史”学派谬误的最新发展,在更大范围进行牵强附会,即从陆地扩展到海洋,从18世纪延展到19世纪。
目前学界对“新清史”的批评,并非反对其学术创新意识,而是担心其观点背后的不良目的和消极影响。“新清史”有意将清廷在西北边疆的战略防卫等同近代西方帝国主义势力的殖民扩张,暗藏淡化、否认乃至美化近代西方殖民罪行的险恶用心。“海上新清史”更是将此种谬论从陆地蔓延至海洋,给人一种扑面而来的窒息感。某些学人误认为此种概念的应用能够提升清代历史研究的地位,尤其可以突出清朝在近代全球海洋发展中的作用,但实际上恰好跳入了学术陷阱。在布氏看来,清朝不仅是“海洋帝国”,更是“陆海兼优”的“双重帝国”,此种论调较之濮德培等人的清朝“帝国殖民”观点显然更为隐蔽。
需要指出的是,清朝的海洋政策固然有对明朝海事制度的继承与发展,但无法否认的是,在近代中西交流中,清朝海洋政策的主要特征仍是保守与防御。否则,我们又如何解释,在19世纪中叶的鸦片战争中,区区几千人的英国舰队在中国沿海的战事中所向披靡,让清廷屈膝求和。布琮任豪言清朝的所谓“海洋帝国性”,不从战争和贸易角度讨论,反而紧盯海域的合法管辖,不考察海战胜败、民众福利,反而乐观官方对民间海上力量的限制,移花接木、缘木求鱼,这样的学术逻辑何以成立?
扯虎皮,当大旗;若扯的是纸老虎的脆皮,那就不堪一击。布氏“谦虚”地说,“新清史”可能为清代海洋史研究提供一个饶有意思的平台,但是从其学术理路来看,“海上新清史”正是一个十分隐蔽的概念陷阱。
作者单位:中国历史研究院古代史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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