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通社12月10日電 近日,福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福州市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印發《在榕就業創業台胞申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工作規程》,在福州就業創業的台胞可申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示意圖。(圖源:福州日報)
據了解,台胞申請配售型保障房應符合的條件包括:在福州市鼓樓、台江、倉山、晉安四城區有穩定工作,與所服務企事業單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或者在上述地區自主創業,為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個體工商戶負責人;取得福州台灣居民居住證(在有效期內);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福州市鼓樓、台江、倉山、晉安四城區無自有住房。在馬尾、長樂區就業創業台胞申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准入條件,與當地台胞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准入條件一致。
此外,申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台胞家庭,已享受公租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家庭應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交付前騰退政策性住房;正在享受公租房租賃補貼的家庭應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交付前注銷公租房租賃補貼資格;已通過公租房輪候資格審核的輪候家庭應放棄公租房配租資格。
據介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建設,限定戶型面積、申購條件和處分權利,按保本微利原則定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嚴格實行封閉管理,不得上市交易,不得調換,可以按照政策繼承。(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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