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日)起,新修訂的《婚姻登記條例》開始實施,其中婚姻登記實現「全國通辦」、結婚登記不再需要提供戶口本等新規定,為公眾辦理婚姻登記提供了便利。聽港君查閱新規得知,若雙方均為內地居民的結婚登記、離婚登記及補領婚姻登記證件,以及一方為內地居民,另一方為港澳台居民、華僑或外國人的婚姻登記業務,均可在全國範圍內任一具備相應權限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不再受戶籍地限制。但對於一方為外國人,另一方為港澳台居民或華僑,以及雙方均為港澳台居民或華僑的情況,仍需在工作或生活所在地的指定婚姻登記機關辦理。據聽港君了解,針對身份變更後的補領結婚證問題,民政部明確:若原為內地居民的夫妻一方變更為外國人、港澳台居民或華僑,可向全國任一具備權限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若一方變更為外國人,另一方變更為港澳台居民或華僑,或雙方均變更為港澳台居民或華僑,需向原登記機關或現居地具備權限的機關申請補領;若雙方均變更為外國人,則僅可調取結婚登記檔案,不可補領結婚證件。 值得一提的是,婚姻登記「全國通辦」以後,內地居民申請結婚登記,男女雙方只需要出具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不再需要出具戶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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