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此前报道:三部门发布楼市税收优惠新政!)明确与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相衔接的增值税等优惠政策。
今天(18日),上海市住建委发布关于取消普通住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明确,对个人转让住房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根据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税,以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按照上述规定,上海取消了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以转让收入的2%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的规定。
根据《公告》规定,上海适用与全国统一的个人购房契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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