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六典》全书共三十卷,基本依照唐令中《三师三公台省职员令》《寺监职员令》《卫府职员令》《东宫王府职员令》《州县镇戍岳渎关津职员令》这五篇《职员令》的篇目次序,记述各机构官员的品级与职能,并将唐代国家法令尤其是开元时期的制度规定列入具体官职所掌管的相关事务。宰相作为政治概念而非实际官职名称,法令中并无相关规定,按照《唐六典》“以令式分入六司”的编纂原则,有关宰相的讨论因为不属于“令式”,无法写入正文。不过,该书以注文的形式对官职名称与职能变化历史沿革做了说明,提及“宰相”的文字也出现在注文之中。
《唐六典》卷一在叙述三师(太师、太傅、太保)、三公(太尉、司徒、司空)和尚书令后,有一条注文:“自太师已下,皆古宰相之职,今不常置,故备叙之。”此外,同卷“尚书左右丞相”条后也有一条注:“初亦宰相之职也。开元中,张说兼之,后罢知政,犹为丞相。自此已后,遂不知国政。”这两条注文界定了历史上曾作为宰相的官职。同样,该书“中书令”条下的注文在回顾中书令之职在历史上的名称与品级变化时,也有一段关于宰相的论述:“(隋)文帝废三公府寮,令中书令与侍中知政事,遂为宰相之职。”这段注文不但介绍了侍中、中书令成为宰相的时间,而且表明在三师、三公、尚书令与尚书左右丞相(仆射)陆续退出宰相行列后,唐代实际承担宰相职权的官员为侍中与中书令。
在描述不同时代的宰相时,《唐六典》所使用的措辞,无论是“古宰相之职”“初亦宰相之职”还是“遂为宰相之职”,强调的都不是宰相这一概念,而是与此概念建立联系的“职”。这种表述体现出该书明确的立场:宰相身份应与具体官职形成固定的对应关系。
官僚制度建立后,在两汉魏晋南北朝的历史上,三公(包括西汉的丞相)与尚书令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先后拥有议政权与监督百官执行权,作为政治概念的宰相就此在制度化的官僚系统中落实为具体职位,形成“宰相概念的制度化”。所谓“宰相概念的制度化”,就是将概念中宰相应拥有的权力与地位附着于官僚制度中的特定官职,使宰相身份与这些官职之间形成严格的对应关系。这种对应关系是官僚制度中“设官分职”理念的产物,该理念要求每个职位都具有固定的权力与责任,在权责明确的前提下,所有官员各司其职。宰相若要在政治生活尤其是官僚政治中发挥作用,就必须将其权力投射到某些职位上,使自己成为官僚制度的一部分。《唐六典》反复强调“宰相之职”,正体现了该书对宰相的制度化认识。
然而,《唐六典》在“宰相概念的制度化”基础上所划定的“宰相之职”范围与实际状况存在龃龉之处。该书将唐代宰相限定在作为三省长官的中书令、侍中与尚书左右仆射(后者在开元年间退出宰相行列)范围之内,不但在说法上与其他记载唐代制度的文献存在很大差别,现代学者也鲜有赞同者。
《旧唐书·职官志二》“中书令”条下小注对唐代宰相情况有较为详细的记载:
武德、贞观故事,以尚书省左右仆射各一人及侍中、中书令各二人,为知政事官。其时以他官预议国政者,云与宰相参议朝政,或云平章国计,或云专典机密,或参议政事。贞观十七年,李勣为太子詹事,特诏同知政事,始谓同中书门下三品。自是,仆射常带此称。自余非两省长官预知政事者,亦皆以此为名。永淳中,始诏郭正一、郭待举、魏玄同等,与中书门下同承受进旨平章事。自天后已后,两省长官及同中书门下三品并平章事,为宰相。其仆射不带同中书门下三品者,但厘尚书省而已。永淳二年,黄门侍郎刘齐贤知政事,称同中书门下平章事,自后两省长官,及他官执政未至侍中书令者,皆称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也。
近卫家熙怀疑《唐六典》“中书令”条注文有脱,将《旧唐书》此段记载补录于《唐六典》“中书令”条注文之后。根据陈仲夫的分析,现在所见的《唐六典》各版本中,无论是宋残本还是明代以后的版本皆无此段注文。职此之由,《旧唐书》此段记载既非《唐六典》原文,也不能代表《唐六典》的看法。若将此段记载与《唐六典》相对照,可以发现《旧唐书》也认可中书令、侍中与尚书左右仆射在唐初作为“知政事官”即宰相的身份,这一点与《唐六典》的观点一致。但其认为除三省长官还有其他类型的宰相,与《唐六典》的分歧十分明显。从史实而论,《旧唐书》的这段记载存在很多问题,尤其是对武后、玄宗时期宰相制度变化的概括多与事实不符;不过其提出唐代宰相中有加各种名号的“他官执政”者,这一基本观点是成立的,《新唐书·宰相表》和两《唐书》纪传中都有大量的实例可以作为佐证。
《唐六典》划定的唐代“宰相之职”范围与唐前期的实际状况之所以有如此大的差别,是因为当时的政治体制发生了极大变化。在两汉魏晋南北朝时期,官僚体制基本可以遵循设官分职原则,“宰相概念的制度化”也大体能够落实,故而《唐六典》的概括与实际状况较为一致。而唐代自贞观时期开始出现加“参预朝政”等名号参与议政、决策的临时宰相,在唐高宗、武后执政时期更是出现大量“他官执政”类宰相。与此同时,政治体制也逐渐朝着使职化的方向发展,官职与权责对应的传统日趋瓦解。在整体制度都无法遵守设官分职原则之时,有关宰相的制度设定自然也难以继续维持。在这种情况下,《唐六典》继续恪守“宰相概念制度化”的传统,将“他官执政”类宰相排除于宰相行列,未免有失偏颇。
吕思勉很早注意到唐代宰相的临时差遣性质,不过他认为唐代所有宰相均为临时差遣,这一点与其他学者的观点不同;刘希为认为“他官执政”类宰相的身份是兼任宰相,陈仲安、王素认为宰相诸名号的出现使唐代宰相制度带有差遣制的特点,认识较为一致。差遣制的基本原则是职务与职权相分离,职权来自任命者的临时授权,而非与职务相匹配的权责规定。而差遣制宰相的特点是正式宰相(中书令、侍中和武德、贞观时期的尚书左右仆射)以外的官员加某些名号,临时获得宰相身份,因此,差遣制宰相与“宰相概念制度化”的传统是背道而驰的。
差遣制宰相的出现,不但冲击了“宰相概念制度化”的传统,而且产生了以名号而非官职为宰相标志的新趋势。那么,《唐六典》为何在时移世易之后,依然选择恪守传统、秉持对差遣制宰相不予记载的态度呢?袁刚曾提出一种假设,认为《唐六典》是武德、贞观旧制的整齐化,故而有意忽视后来出现的制度变化,对宰相制度以下的使职差遣制度不做记载。该说法的漏洞十分明显,《唐六典》不仅在尚书兵部的篇章中对节度使与军镇使职情况有所记载,而且对开元年间创建的中枢机构中书门下的若干政务处理细节有相应说明,并非一味摒弃新制的抱残守缺之作。因此,《唐六典》不记差遣类宰相的原因不在于此,而在于其编写体例的特点、差遣制宰相的时代局限与“宰相概念制度化”传统的影响。
从《唐六典》的编写体例来看,差遣类宰相的宰相身份由其所加名号赋予,这些名号并非官僚系统中的具体官职,依照《职员令》记载各机构官职的《唐六典》无法为它们单列条目予以陈述。而差遣类宰相的本官繁杂多样,既有六部尚书、侍郎和中书、门下两省侍郎,也有九寺和其他机构的官员,对此类宰相的说明无论系于哪个官职之下均不合理。
差遣制宰相的时代局限则是其在唐前期法律地位的缺失。关于差遣制宰相所加名号,唐代律令并未做出明文规定。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判断哪些名号代表宰相身份、分辨不同名号间的地位高下,只能依据政治惯例。由于差遣类宰相的名号未以法令形式确认,所以现代学者在分析这些名号时,因考察视角不同而产生极大的分歧,甚至对于哪些差遣属于宰相也无定论。例如,雷家骥将各类名号分为隋和唐初的“参政授权”和唐高宗时出现的员外宰相职衔,认为带有“朝政”“政事”字样者为“参政授权”名号,同中书门下三品(同三品)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同平章事)为员外宰相职衔;另外,他提出“机务授权”概念,认为带有“机密”“机务”等字样的名号均属此类,而不属于“参政授权”。吴宗国则提出了一种不同的思路,他认为贞观时期带有“机密”“机务”字样的名号意味着唐代宰相制度的转型,不但宰相范围从三省长官压缩至中书令、侍中,宰相职能也转向中书、门下两省的职掌范围之内。宁志新的观点与雷家骥、吴宗国亦不相同,他将唐代宰相称谓分为三省长官、参知政事、参知机务、同平章事和同三品五类,认为只有三省长官为正式宰相,其他四类均属临时差遣名号。据宁志新统计,唐代杜佑在《通典》中指出了唐代宰相的7种名号,五代宋初的王溥在《唐会要》中指出了唐代宰相的14种名号,南宋的王应麟在《玉海》中整理出唐代宰相的13种名号。由此观之,古人对于哪些名号可以标识唐代宰相的认识恐怕也并不一致。就《唐六典》的编写原则而言,这种缺乏法令依据的“不典”现象是否要记载,便成为需要斟酌的问题。而《唐六典》终选择不予记载,表现出其体例的严谨与保守。
与上述两点相比,更为重要的是“宰相概念制度化”的传统在唐前期依然有很强的影响力。唐前期尽管有为数众多的差遣类宰相,但中书令与侍中的宰相身份始终不变,并从唐高宗时起就逐渐成为宰相群体中的核心。无论是中唐时代问世的《通典》所谓“大唐侍中、中书令是真宰相”并将宰相分为“真宰相”和“他官参掌”两类的判断,还是《旧唐书·职官志》中将宰相分为中书令、侍中与“他官执政”两类的说法,均证明宰相身份应与具体官职相对应的观念仍然在发挥作用。在政治体制变动的过程中,制度观念的更新并非朝夕之间便可完成,《唐六典》的编者在传统与新制中选择“宰相概念制度化”作为描述古今宰相的原则,站在当时的立场上看未必是错误,不过随着唐后期使职差遣体制的全面发展,宰相使职化的制度定型,站在后人的角度回望,便会发现《唐六典》此举确有刻舟求剑之失。
总体而言,《唐六典》依照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概念制度化”的传统,强调宰相身份与具体职官的严格对应关系,使“古宰相之职”与唐代“宰相之职”形成贯通汉唐的宰相制度。在差遣类宰相已成为唐代宰相群体重要组成部分的现实面前,该书对其不予记载,虽不无偏颇之处,但在对宰相的认识上坚持“宰相概念的制度化”这一认识,并未自乱体例。
《唐六典》在以“宰相概念制度化”的视角审视唐及此前宰相时,除了确定历代“宰相之职”,也依照设官分职的原则,对宰相的职权与地位做出了界定。
《唐六典》将界定宰相职权与地位的内容系于侍中与中书令条目之下。“侍中”条的记载如下:“侍中之职,掌出纳帝命,缉熙皇极,总典吏职,赞相礼仪,以和万邦,以弼庶务,所谓佐天子而统大政者也。凡军国之务,与中书令参而总焉,坐而论之,举而行之;此其大较也。”与此相对应,关于中书令的记载是“掌军国之政令,缉熙帝载,统和天人。入则告之,出则奉之,以厘万邦,以度百揆,盖以佐天子而执大政者也。”
这两段文字中,“佐天子而统大政”与“佐天子而执大政”是对侍中与中书令宰相职权与地位的总括式描述,既突出了他们辅佐皇帝的尊贵身份,也表明了他们执掌“大政”的权力。所谓“大政”,既包括需要他们与皇帝共同商讨的国家大事,也包括“军国之务”即重要政务和高层官员任免事务。
在描述二者职权时,《唐六典》以“总典吏职”与“掌军国之政令”说明他们负有总管官僚系统所有官员的权力,而他们有权对军国之务“坐而论之,举而行之”,更是表现了二者作为宰相拥有共同决策重要政务并将决策付诸实施的职权。其二者宰相的身份与地位,则主要通过这两段文字中多处含义相同、相互呼应的表述来表现,如“缉熙皇极”与“缉熙帝载”、“以和万邦”与“以厘万邦”、“以弼庶务”与“以度百揆”。至于侍中“出纳帝命”“赞相礼仪”,中书令“入则告之,出则奉之”,则是他们身为门下省与中书省长官的职权。
概言之,《唐六典》对侍中与中书令的记载,是通过描述他们作为官员领袖与皇帝助手的方式表现其宰相地位,以重要政务决策权和对重要决策的执行权表现其宰相职权的。这里体现了政治概念中宰相应拥有的权力与唐前期对宰相权力的界定之间的细微差别:政治概念中宰相的权力是议政权与监督百官执行权,而《唐六典》对侍中和中书令职权的概括中,重要政务决策权可以作为宰相议政权在唐代的体现,而对重要决策的执行权,可对应宰相权力中的监督百官执行权,因为唐代宰相执行重要决策主要通过相关的行政文书,具体执行者另有其人。
需要注意的是,这两段足以证明侍中与中书令宰相身份的文字,并非来自《职员令》对二者职权的规定,而是由《唐六典》编者自行归纳、概括的。
《通典》对唐代侍中的职掌有如下记载:“按令文:掌侍从,负宝,献替,赞相礼仪,审署奏抄,驳正违失,监封题,给驿券,监起居注,总判省事。”该书对中书令职权的记载是“按令文:掌侍从,献替,制敕,册命,敷奏文表,授册,监起居注,总判省事。”《通典》这两处提到的“令文”,仁井田陞在复原唐令时认为出自开元时期的《三师三公台省职员令》,唐雯根据宋代类书《类要》中所抄录的唐令条目,证明确为开元年间的《职员令》。对读这两处出自《职员令》的条文与《唐六典》侍中与中书令的条目便可发现,《唐六典》中那些关于侍中和中书令宰相身份与职权的用语,在《职员令》中并未出现。
针对《唐六典》“以令式分入六司”却又在记载官员职权时不照搬《职员令》原文的现象,李锦绣有过详细的分析。她认为《唐六典》记述官员职掌时存在一个通例:或改易文字,或自行概括,从而在文字面貌上与《职员令》形成差异。在了解这一现象后,我们应当追问的是,既然令文中并没有能体现侍中、中书令宰相职权与地位的内容,《唐六典》为什么要这样概括?
重要的原因或许是《职员令》的规定无法让《唐六典》描述侍中与中书令作为“宰相之职”的职掌。《通典》所引《职员令》对侍中、中书令职权的规定,体现的是他们作为门下省或中书省长官的具体职权。根据楼劲的研究,唐代《职员令》上承北魏孝文帝以来的传统,采取“以司存官”的编写体例,在此体例下,官员职责是机构职能的一部分。据此推论,官员所承担的职责若与所属机构无关,便很难在法令层面获得确认。然而唐代的侍中、中书令除门下省与中书省长官的身份,还是“宰相之职”,但他们拥有的宰相权力却一直未被写入《职员令》。《唐六典》按照宰相制度的基本原则,要求将宰相权力落实到具体职官头上,对于《职员令》未做规定的宰相职权,《唐六典》的编者只能自行概括,并将这些权力系于侍中、中书令名下。
当然,解决法令条文与宰相实际权力脱节的方式也许不止一种,在没有法令依据的前提下自行概括侍中、中书令职掌的方式也未必是优解。《通典》就选择了折中的处理方式,在叙述侍中、中书令职权时抄录《职员令》条文,另外专设“宰相”条目,并在其中做出“大唐侍中、中书令是真宰相”的判断,以揭示二者的宰相身份。但《唐六典》以《职员令》为纲目、“以令式分入六司”的编写方式决定了该书不可能在《职员令》范围之外另辟独立篇章专论宰相。于是,有关侍中、中书令作为宰相拥有的权力,便只能在概括他们作为门下省与中书省长官的职权时补充进去,从而完成对《职员令》的突破。
通过重新概括侍中、中书令的职掌,《唐六典》依照设官分职原则,将二者作为机构长官的职能与作为宰相的权力熔于一炉,使他们的“宰相之职”与宰相权力相对应,不但比《职员令》更全面地归纳了二者的实际职权与政治地位,而且把“宰相概念的制度化”在文字表述中加以落实。
若将考察范围扩展到“古宰相之职”和“初亦宰相之职”的相关官职,就会发现《唐六典》对宰相职权与地位的界定也同样适用。该书对三公的概述为“三公,论道之官也。盖以佐天子,理阴阳,平邦国,无所不统”,对尚书令地位的描述是“尚书令掌总领百官,仪形端揆”,对尚书左右仆射地位的记载是“左、右丞相掌总领六官,纪纲百揆”,无不突出他们作为皇帝重要助手与百僚之长的身份。如前所述,《唐六典》定义侍中与中书令宰相身份的标准是官员与皇帝助手,概括他们宰相权力的标准是议政权、重要政务决策权与对重要决策的执行权。在《唐六典》编纂的时代,三公、尚书令和尚书左右仆射不再具有宰相权力,只保留了其原有的官员身份,《唐六典》对这些官职地位的描述,也与作为“宰相之职”的侍中与中书令标准完全一致。由此可见,《唐六典》对宰相职权与地位的概括标准是一以贯之的。
那么,《唐六典》对宰相职权与地位的界定是否合理?王孙盈政曾敏锐地发现唐前期的宰相任命诏书中更强调他们作为机构长官的权力,而非宰相的议政与决策权力,但从《唐六典》开始,强调宰相作为“论道之官”的议政与决策权的趋势愈加明显,并成为唐中后期的主流宰相观念。在笔者看来,唐前期对宰相作为机构长官职权的强调,主要受到《职员令》的影响,而《唐六典》对宰相职权与地位的解释扭转了这一局面。这说明《唐六典》对宰相职权与地位的描述符合当时人的宰相观念,或者说《唐六典》的描述本身就是当时人在宰相问题上的共识。
后边需要补充的是,按照《唐六典》对唐代宰相职权与地位的界定,可以发现该书赋予了另外两个官职“准宰相”的身份,尽管它们在当时的政治生活中并未成为政治惯例所认可的“宰相之职”。这两个官职是门下省黄门侍郎与中书省中书侍郎。《唐六典》对黄门侍郎职权的描述是“凡政之弛张,事之与夺,皆参议焉”,对中书侍郎的职权记载是“凡邦国之庶务,朝廷之大政,皆参议焉”。这两段描述体现了他们拥有议政之权,已经可视为拥有部分宰相权力的特殊官员。
综上,在唐代法令未对侍中、中书令拥有的宰相权力做出规定的情况下,《唐六典》利用其改易《职员令》文字与自行概括的编纂通例,概括了二者作为宰相的职掌,并为时人所接受。而其对宰相职权与地位的论说适用于该书所提及的古今所有宰相,说明当时对宰相的认识依然与两汉魏晋南北朝时代比较接近。值得注意的是,《唐六典》以设官分职原则为“宰相之职”概括相应的“宰相之权”时,却无法直接从依照设官分职原则规定官员职权的《职员令》中找到依据,这或许说明“宰相概念的制度化”在当时的官僚制度中已经不再拥有充分的转圜空间。
《唐六典》在记载唐代职官制度时,以注文的形式确定历代“宰相之职”的范围,在正文中通过概括侍中、中书令职掌的方式界定宰相的职权与地位,从而构建了宰相身份、宰相职权与具体官职相匹配的宰相制度。这种“宰相概念的制度化”认识,建立在官僚制度的设官分职原则之上,是对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传统的继承,也是唐前期依然秉承该传统者共识的体现。
自两汉时期宰相在官僚系统中落实为具体职位开始,宰相制度便成为政治体制的一部分,无法自外于其而存在。同理,宰相观念也作为制度观念的一部分,无法脱离当时的整体制度情境。对制度的整体认识形塑了宰相观念,现实的制度变迁也会在宰相观念中有所体现。当与传统宰相制度原则相悖的差遣制宰相出现在唐前期时,唐代的政治体制也经历着从职能清晰、分工明确的三省体制向中书门下体制与使职差遣体制的转变,这说明唐代正从两汉魏晋南北朝以来强调设官分职原则的官僚制度向新型的高效、集权式体制发展。因而,当时的人们在制度变化的过程中产生的宰相观念,自然不仅是对宰相这个政治角色的孤立认识,也涉及对整体制度的思考。
从《唐六典》中对“宰相之职”范围、宰相职权与地位的描述来看,其所反映出的宰相观念,依然是对宰相职位与职权严格对应关系的强调。为此,其对差遣制宰相未做记载,同时在《职员令》未对“宰相之职”应拥有的宰相职权做出规定的现实面前,通过对侍中与中书令职掌的重新概括,为其补全了“宰相之权”。这种否定差遣制宰相、维护宰相在官僚制度中传统地位的态度,本身也是对传统官僚制度及其运行原则的维护。
正如刘后滨所揭示:“《唐六典》自开元十年开始编纂,制礼作乐营造盛世之外,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总结和考察唐朝开国以来一直行用并不断维护的那套制度是否还有调适的空间。”仅就对宰相的论述而言,《唐六典》表现出强烈的反差遣化倾向。该倾向并非简单地拒绝与反对,而是认为既有的制度仍然存在弹性,可以通过修订法令、赋予原有职位新职权的方式进行完善,而不是像当时实际发生的那样,以搁置律令与现有官僚体系、另起炉灶的形式做体制调整。其对差遣制宰相的态度如此,对正处于蓬勃发展状态的使职差遣体制的整体认识亦如此。在描述开元年间建立的中书门下体制时,《唐六典》利用“掌政令”这一关键词汇,建立起中书令与朝廷重要机构长官之间的统属关系,在不提及中书门下和使职的前提下,以中书令“掌军国之政令”、各机构长官分掌某一类“政令”的表述形式,描绘出一个与中书门下体制相类的政务运行模式。可见,《唐六典》中的宰相观念与整体制度观念存在高度一致性,它们都表现出一种对既往制度的乐观与积极态度,也包含了对制度长期稳定的期待。
陈寅恪在《论韩愈》一文中提出:“唐代之史可分前后两期,前期结束南北朝相承之旧局面,后期开启赵宋以降之新局面,关于政治社会经济者如此,关于文化学术者亦莫不如此。”《唐六典》中的宰相观念与制度观念,是对两汉以降宰相制度传统的继承与总结,也是在唐前期制度激烈变动的时代下对当时制度现象的反思。其维护与优化“宰相概念制度化”传统的尝试,因保守性而与当时制度的整体变革方向相悖;其固守传统官僚制度的努力,也出于同一原因未被时代所接受。不过,作为对中国古代前半期官僚制度的总结,《唐六典》中的制度记载与观念传统对此后的制度调整发挥了作用。从中唐时代起,该书有关唐代制度的记录便被广泛引用,而书中的官制知识也给宋代的制度调整以启示。《唐六典》中的宰相观念,更是成为宋神宗时期元丰官制改革中宰相官职设置的重要参考。从这个角度而言,《唐六典》或许可以称为跨越陈寅恪所谓唐代历史“前后两期”的制度经典。